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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东山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麒麟区东山镇高家村煤管所宿舍因琐事与其舍友,即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吵,被同事劝开后,赵某某到东山镇红太阳城购物中心买了一把菜刀。待赵某某来到东山镇高家村煤管所篮球场位置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某使用菜刀将朱某某右手腕和手臂砍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己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龙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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