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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路某某、周某某、吕某某虚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曲检刑刑诉〔2019〕43号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0月2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馆陶县**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馆陶县**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路某某、吕某某、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向本院补充起诉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3月13日上午,在没有真实货物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路某甲介绍被告人周某某找到原曲周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赵某某,以曲周县**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新疆乌鲁木齐荣瑞宏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41154元,税额261996.18元,价税合计1803150元。经调查新疆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被告人吕某某。2013年3月1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让曲周县**有限公司接受盐城**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金额1999380.60元,税额259919.40元,价税合计2259300元。

2、2014年10月7日22时许,在曲周县美食街“美食园”饭店门前,白某某与史某某(已判)发生纠纷,后史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另案处理)对白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赵某某、赵某丙伙同史某某追至“美食园”饭店楼上对白某某再次进行殴打,并将饭店内的桌子、椅子等物品损毁。经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白某某腰2、3椎体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情况说明、国税局发票领购记录、开票记录、抵扣情况、纳税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涉案发票等;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史某某、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吕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本祥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起诉书二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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