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省**市**区,现居住于**省**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赵某乙、赵某某二人因为砍竹子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5月20日晚18点,赵某乙、赵某某二人再次因为砍竹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后赵某某**市**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家门前找到赵某某,二人发生打架,被告人赵某某将赵某乙胸部打伤,致赵某乙胸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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