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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市人,住陕西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下午,在**市**小区**号楼地下室物业办公室外,被告人赵某某与高某某因琐事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赵某某从旁边乒乓球桌台上拿起用来切西瓜的菜刀,在高某某头部砍了五刀和右臂肘部弯曲处砍了一刀,致使高某某受伤住院。2020年8月30日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高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高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的照片等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渝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同步录音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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