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64********,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镇**小组**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列为网上在逃罪犯,2020年8月2日被包头市东河区治安管理大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于2020年8月4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前旗看守所。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40分,在察右前旗**镇**街**售楼部路边,赵某某向蔚某某索要欠他的800元工资。赵某某使用的是“老人手机”没有微信转账功能,而蔚某某也没有现金,二人便一起去街边的一家东北饭店兑换现金。因饭店内的现金不够,未兑换成功。后因赵某某一直在蔚某某身边催促蔚某某还钱,蔚某某就对赵某某说:“我不一次性将工资给你,我每天给你100元,我让你来找我8天”。赵某某认为蔚某某是在故意刁难他,便与蔚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逐渐发展为用工具进行击打。赵某某用木棒分别在蔚某某头部、左手、右腿处进行了多次击打,导致蔚某某头部出血、左手腕及右小腿部血肿。经察右前旗人民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蔚某某伤情为左侧顶骨骨折,右侧颞顶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蔚某某后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6日经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蔚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1份;3、现场照片12张;4、被害人陈述2份;5、证人李润久、邢晓伟的证言各1份;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份;7、物证:木棍一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锁事与蔚某某发生矛盾,用木棍多次击打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受伤,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察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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