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电美世公司南门西边马路上,因琐事和任某某发生争吵后互相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向任某某左侧腹部捅了一刀,将其捅伤。经法医鉴定,任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联系电话:1770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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