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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邑县仲村镇荒里村根据上级安排在村头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2020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返村经过该检查站时,值班人员要求其与所在村干部联系以确认身份,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并与值班人员陈某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赵某某开车将陈某某撞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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