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槐荫区**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的**快递有限公司院内装卸仓库装卸货物时,因与被害人迟某某货车发生刮擦,双方产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扯在一起。被人拉开后,被害人迟某某手持一根铁撬棍(长约80公分、直径2公分)找到被告人赵某某相约互殴,被告人赵某某随手在快递物品中拿出一根白色快递包装的硬质塑料棍(长约1.6米、直径3公分、空心)与被害人迟某某互相殴打起来。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将迟某某头部打伤,致其头部多处受伤。事后,迟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迟某某头部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顶部软组织肿胀、左顶部头皮留有瘢痕,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鲁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555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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