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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23时许,搭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辽D****0出租车,当车行驶至抚顺市新抚区将军桥南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停车后,赵某某用手将张某某面部打伤,并下车用脚踹出租车左前门,用手将出租车左前门车玻璃击碎。案发后,张某某到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行救治,经诊断,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嘴部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鼻部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嘴部伤情评定为轻微伤。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辽D****0出租车左前门玻璃损失、左前门凹痕损失共计人民币145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春丽

检察官助理:国娇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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