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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在沧州市运河区世茂国际小区1单元1601室家中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李某某腿部砍去,致李某某双腿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刚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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