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村,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社区**栋**单元**号,职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工人。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卡尔凯旋有限公司转运木料。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因为转运木料乘坐电梯的问题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赵某某掐住李某某的脖子往地上按,两人一起抱摔在地,致李某某腿部受伤,李某某用嘴将被告人赵某某的脸部咬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指定在九龙山医院监视居住;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