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5********,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母亲郑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致双方打架,周某某持刀砍伤赵某某双手,致赵某某轻伤二级;赵某某持木棍打伤周某某头部、上半身,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为重伤二级,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用木棍戳郑某某右眼部,致右眼眶外壁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素欣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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