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2********,汉族,高中毕业,商丘市粮食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街**胡同**号,现住商丘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7日21时10分许,在商丘市**大道**小区东门外,被告人赵某某因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赵某某用右手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鼻部、面部等部位致使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左侧鼻骨、两侧颌骨额突骨折,局部断端错位,构成轻伤二级;张某面部、胸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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