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1********,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3日8时许,在岷县西江镇西江中学建筑工地上,被告人赵某某因施工运送建筑材料之事,与礼县籍民工秦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持钢管将秦某某头部击打一下,致秦某某当场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因钝器作用致头部损伤,行开颅血肿消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秦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甲、庞某某,秦某乙、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7.辨认笔录12份

8.刑事照片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持械击打他人头部,致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民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