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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11月2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号楼**楼之间场地上,因拉倒砂浆通行问题,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撕打。期间,赵某某用钢管将徐某某左胳膊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扣押物品清单;

鉴定意见;

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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