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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市**乡**旗**屯**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2017年8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以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等四个人在辽宁省**市**乡**村吴铁龙家中打牌,赵某某与何某甲因为出牌快慢发生吵骂并要厮打起来,被人拉开后,何某甲先离开吴铁龙家,赵某某在吴铁龙家厨房拿一把菜刀以备遇见何某甲时打仗使用。14时许,赵某某来到该村**超市,见何某甲也在超市,双方厮打在一起,赵某某拿出菜刀想砍何某甲时被超市业主王某某夺下来,何某甲被在超市打牌的何某乙推出超市门外,赵某某从超市卖猪肉的案板上拿起一把尖刀冲出超市,在门口与何某甲再次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赵某某用尖刀向何某甲腹部捅了一刀,又向其面部捅了一刀,何某甲用啤酒瓶向赵某某头部砸了几下,后双方被何某乙拉开。何某甲进到超市内用电话报警后倒在地上,经120抢救,何某甲死亡。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到超市隔壁包扎完头部的赵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甲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单面刃尖刀刺切可以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姜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涛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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