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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9时30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村江边,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某用脚将被害人郑某某胸腹部踢伤。

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白公鉴(法检)字[2020]019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英江

检察官助理:池龙哲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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