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现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9时30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村江边,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某用脚将被害人郑某某胸腹部踢伤。
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白公鉴(法检)字[2020]019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英江
检察官助理:池龙哲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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