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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乡*村,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煤矿职工宿舍楼*号楼。 2020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龙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下午,在安阳市龙安区*煤矿职工宿舍楼*号楼内,被告人赵某某与邻居陈某飞因琐事产生纠纷进而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用一个十公分左右的刀片将陈某飞的胳膊划伤。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陈某飞肢体创口构成轻伤二级,肌腱离断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胜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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