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茹某某(后三人已提起公诉)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关乐汇KTV右斜前方十字路口处一烧烤摊上吃烧烤,期间与隔壁桌吃烧烤的被害人任某某、郑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茹某某四人即对被害人任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十多分钟后,四人又驾车回到事发地点对被害人郑某某实施殴打,将郑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损伤达重伤二级,郑某某的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茹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的犯罪行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19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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