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8********,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巷**号,现住该址。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于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二期北区*号楼**号家中,因男女关系问题持刀将王某某胸部和肩部扎伤,将拦架的董某某的肩部扎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报警,民警将赵某某传唤到案。涉案刀具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刀一把;2.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报告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痕迹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检察官助理 王 群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7.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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