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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街**号院**号楼**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写字楼**室,见其公司经理黄某某与冯某某因房租押金问题发生争执,遂上前踢踹冯某某的胸腹部、用拳殴打冯的左上半身,致冯左6、7肋骨骨折。经鉴定,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写字楼**室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九棵树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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