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1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发现其妻子郑某某在被害人李某甲家打麻将,后赵某甲到李某甲家喊郑某某回家,期间赵某甲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后赵某甲返回其家中,找到一把刀具之后,赵某甲手持该刀具闯入李某甲家中用刀将李某甲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叶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孙某某、赵某乙、赵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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