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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一把黑色菜刀到位于大安市**楼**单元**室郭某某家中,因琐事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后赵某某使用菜刀将郭某某砍伤。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柠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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