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5********,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2019年8月12日因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往**小区方向遇到被害人郑某某,因二人曾于当日发生矛盾,赵某某遂与郑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赵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将郑某某的腹部、胸部等多处捅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郑某某胸腹部损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术记录、情况说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刘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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