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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59号 

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2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从业,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系邻居关系。

2020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在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三潭东里3号楼楼下牌馆内,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赵某某将被害人穆某某拉至三潭东里3号楼楼下马路边,二人发生撕扯。被害人穆某某倒地后,赵某某使用拳头、脚对穆某某殴打致伤。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穆某某左侧第9、10、11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血,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某已对被害人穆某某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某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路某某证言;

3、书证:病例材料、诊断证明书、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优盘一个;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果树森

检察官助理:杨业广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在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优盘一个。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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