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8日22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公司宿舍,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于某某砍伤。经鉴定,于某某右眉弓、右眼外眦疤痕长度累计6.2cm,为轻伤二级;左手背、左腕、右肩、右前臂疤痕长度累计26.6cm,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菜刀砍伤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广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7.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赵永钢,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83102308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通河县浓河镇浓河村三区,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8日22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异特橡胶制品公司宿舍,被告人赵永钢因琐事与被害人于得聚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赵永钢持菜刀将被害人于得聚砍伤。经鉴定,于德聚右眉弓、右眼外眦疤痕长度累计6.2cm,为轻伤二级;左手背、左腕、右肩、右前臂疤痕长度累计26.6cm,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永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永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钢持菜刀砍伤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永钢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7.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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