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上21时,被告人赵某某在威县**乡**村街上,赵某某与吴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用水杯将吴某某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威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居住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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