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玉萍、被害人唐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S205新干线道路改建工程天长市**镇**村**庄队路段处,因装卸混凝土与被害人唐某甲发生口角,并在相互纠缠中将唐某甲推撞到挖掘机挖斗上,致其腰部受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系左侧第9-12肋骨及第1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甲76000元,取得谅解;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唐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理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