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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家园某某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9月28日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南阳市某某市场闫某某租房楼下用拳头打伤王某某面部。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6日,赵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5万元,双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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