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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2********,汉族,小学,农民,住曹县**镇**楼**村**号。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0时许,在曹县**镇**楼**村,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系被告人兄长)因家门口土地铺砖的纠纷引发冲突,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致被害人赵某乙胸部左侧肋骨骨折。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赵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泉

检察官助理:李栋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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