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3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酒吧内,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赵某某将毕某某推倒在地,后踹了其腰腹部一脚,致被害人毕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毕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