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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诸城市**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8时许,在工作车间内,被告人赵某某用高压气管吹向宋某乙肛门,导致宋某乙肠破裂。2020年4月20日,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宋某乙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谅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宋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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