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乡**村**组**号,住广州市花都区**街**集团**局**区宿舍。2019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集团**局**区宿舍门口,持啤酒瓶、拳头殴打被害人罗某某,致被害人罗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伤情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祥超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1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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