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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金融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屯**号,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路**园**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前,被告人赵某某将其承租的北海市海城区阳光蓝洲花园1栋1301号房转租给朱某某的朋友曹某某。后该房因涉嫌传销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2018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无法联系上曹某某的情况下,找到朱某某及其男朋友杨某某,并约该二人到上述1301号房试图追讨曹某某拖欠的房租。当被告人赵某某在房内提出由朱某某帮助曹某某偿还拖欠的房租的要求时,朱某某明确表示拒绝。被告人赵某某遂与朱某某等人发生激烈争吵,后逐渐演变为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持房内的一把螺丝刀刺伤朱某某项部。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有项部外伤致脊髓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6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万科城市花园6栋4单元501室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共贰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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