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赵某某,听取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辩护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以及付某某等人在淮阴区瑞安花园柴火灶台饭店吃完饭后,赵某某、王某某、付某某三人相约去洗澡,在柴火灶台饭店门口王某某与赵某某口嬉戏,王某某从赵某某背后将其扑倒,致使赵某某左侧门牙磕掉半颗,付某某将二人拉开,付某某准备带赵某某去医院医治,王某某再次从背后搂抱赵某某,二人倒在地上,后赵某某恼怒,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致使王某某右眼眶下壁骨折及右眼部挫伤损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淮阴分局果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对自己殴打王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
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夏传惠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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