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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铂悦山小区内,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后双方撕扯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被告赵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0260****;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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