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路与**道交口附近一棋牌室内,因打牌问题与赵某乙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殴打,赵某甲将赵某乙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6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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