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19日,本院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0时许,在隆化县**镇**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向隆化县中医院医务人员告知辛某某家庭住址时,遭到辛某某辱骂,赵某某随手拾起砖头朝辛某某身体打去,将辛某某打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辛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和解书及和解协议,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用砖头打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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