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上10时许,在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附近,被告人赵某某和王某某因矛盾发生打架,双方相互殴打,互有损伤。经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系两处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晗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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