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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霸州市****小区****单**室。2005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14时许,在霸州市**乡**物流院内,因生意纠纷,被告人赵某某和孙某某、辛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斗中被告人赵某某致孙某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辛某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经鉴定,孙某某、辛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相关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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