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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2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赵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大道路边一辆粤B8**小车上,因感情纠纷,持匕首将被害人肖某某刺伤后逃跑。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刀一把、刀鞘一个、手机一部、牛仔裤一条、T恤一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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