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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同组村民葛某甲曾因相邻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多次纠纷。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丈夫发现葛某甲的弟弟葛某丙在其家门前路边使用铁锤砸垫在路上的石头,便上前阻止,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后又与闻声赶来的葛某甲、施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葛某甲之子葛某乙来到现场围观,因赵某某在与施某某争吵中骂了葛某乙的女儿,葛某乙上前警告并与赵某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葛某乙被赵某某推倒在地受伤。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乙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葛某乙伤情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葛某甲、严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葛某乙的陈述;5.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碟;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雅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30721****、1379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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