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6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西大街派出所罚款500元。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蔡某某(已治安处罚)、孔某某(已治安处罚)等人在凉州区**路**茶屋一包厢内喝酒。期间被害人齐某某到该包厢内找蔡某某索要债务时,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被茶屋老板劝离。2020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蔡某某、孔某某走出**茶屋门口,齐某某再次向蔡某某索要债务时被蔡某某搧了三个耳光,被告人赵某某将齐某某头部捣了两拳,赵某某称“往死里打”,并将齐某某摔倒在地,在其腹部、腰部踏了两脚,随后将齐某某手中的手机摔坏。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齐某某左侧第5-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手机损失价格为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在八个月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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