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9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段**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如意山海酒店对面胡同内一家烧烤店内,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井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在胡同口用拳脚互相厮打。经鉴定,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至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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