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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紫云自治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审结,故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2年结婚,2018年4月份经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在紫云自治县**乡**村**组修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自建房,在该自建房的旁边修建二间简易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作为灶房,两人离婚后仍各自居住于该自建房的不同房间。

2020年2月1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听到被害人陈某某与他人微信聊天,从而怀疑陈某某与其他男人有关系,心生不快。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赵某某在自家灶房内就此事询问陈某某,导致两人由言语争吵至肢体冲突,赵某某先用脚朝陈某某的下半身踢,然后将陈某某摔倒在地后,其用左手掐住陈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朝陈某某的胸部、腹部猛烈打击,陈某某用手和脚踢打赵某某进行反抗,期间陈某某奋力挣扎并向赵某某求饶,但赵某某并未停手,其持续打击陈某某约十多分钟后,发现陈某某身体不再动弹了,赵某某才停止打击,并逃离现场。后陈某某经他人发现并报警,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确认其已经死亡。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外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火化证明、110报警记录、医院接诊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付某丙、李某丁等16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丰丹丹

                              检察官助理 冉青

                              2020年6月10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碟二十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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