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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家住通江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4月19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3时许,被害人景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东门大桥万丰超市门口以被告人赵某某晚上经常给其打电话为由找赵某某理论,继而两人相互抓扯,抓扯过程中赵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打杵子”打向景某某的左腿,致景某某右膝右侧髌骨骨折。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景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华国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通江县**镇**街,联系电话1354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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