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逋前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宁A****2号小型普通货车至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北门处准备驶离该小区时,与被害人金某某(小区保安人员)因车辆停车收费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互相厮打,期间赵某某将金某某胸部、肋骨等多处身体部位殴打致伤,随后赵某某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配合侦查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020年9月27日,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赵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泽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1册、视频光盘1张。

3.移送起诉书1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