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3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10月14日晚9时左右,杨某某(男,46岁,已判决)、吴某某(男、33岁、已判决)、白某某(男,29岁,已判决)等人在长安区引镇南街一饭馆喝酒过程中,吴某某谈起本村张某甲曾卖给他一部坏电视机,杨某某说张某甲曾在背后说过他坏话,三人商议叫被告人赵某某(当时正在田某某经营的烤肉店打工)一同去找张某甲报复,后三人到田某某(男,34岁,西堡村人,已判决)在引镇开的烤肉店找到赵某某。杨某某对田某某讲了他们和张某甲之间的过节,让田某某开车拉他们去找张某甲。当日23时左右,田某某驾车拉上杨某某、吴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到引镇西堡村张某甲家找人,张某甲不在,吴某某等人将张某甲家的一台电视机和碟机抱走放在吴某某家。后田某某又开车将杨某某、吴某某、白某某、赵某某拉到引镇老街道张某甲姐姐张某乙家中找张某甲,最后在引镇东堡村一家麻将馆内找到张某甲并将其叫上车,拉到长安六中北墙外的水泥路上。次日凌晨零时许,白某某和吴某某将张某甲拉下车,摔倒在地上,在其身上乱踢,被告人赵某某在张某甲腿上踢了两脚,杨某某冲过去后在张某甲头上踢了三、四脚,致张某甲重度颅脑损伤,左泪小管断裂,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六级伤残。已判决的杨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四人已对张某甲分别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法院刑事判决书;8、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5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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