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12月12日出,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高密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9时许,赵某某到被告人赵某某家中要与赵某某妻子程某某一起打工的工钱,在赵某某家卧室炕前,被告人赵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赵某某用手拿住赵某某左胳膊、用膝盖顶赵某某腰部等方式致赵某某L1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赵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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