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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潘某某因情感纠葛,在张六庄乡大高科庄村东的公路上持刀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被对方扎伤。经鉴定潘某某、赵某甲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双方打斗所持刀具、甩棍;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和法医学DNA鉴定书;4.证人郝某某、田某某、赵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赵某甲和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O一九二十二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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